2014年8月1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174号公告,预告制定“包装食品所使用原料免一部标示规定”,3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为达成特定技术性目的,于食品制造、加工等制程使用的原料,于终产品完成前,经中和、去除或以他法使失去活性,已非属终产品有效构成材料,且对终产品不具该技术性目的者,可免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规定标示。
现行国际管理方式,针对前点所定于食品制造、加工等制程中使用的原料,仅系为使加工制程顺利进行,或为使原料的性质改变等特定技术性目的,而使用于产品的制程中,其并非作为直接食用目的,认定其非属食品原料,并将其豁免于原料的标示事项,为与国际规范协调,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