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仁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省级发证的规定,经审查, 下列企业符合发证条件(名单附后)。现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下达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一、根据省局批复的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领取和发放工作。并及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情况登记备案。同时及时转发各所属辖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及时组织有关企业做好在产品包装上加印或者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的工作。各地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时一定要按照发证范围严格把关,不能错贴、滥贴。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一律不得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获证信息录入“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各地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局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