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发布防检四字第1031493377A号令,修订“动植物检疫申报发证作业要点” 第九点,自即日生效。
动植物检疫申报发证作业要点第九点修正规定
九、检疫机关受理检疫案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申请书可载明特定的申请检疫日期,其未载明检疫日期者,受理检疫机关以受理申报的当日派员检疫为原则,如因时间不许可,可于次日派员检疫。
(二) 申请书已载明特定的申请检疫日期者,受理检疫机关依载明日期派员检疫为原则;申请书的载明特定检疫日期,自申请之日起算,以七日为限,但经检疫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载明特定的检疫日期,检疫物未备妥时,可申请展期一次,其展期以七日为限。
检疫机关依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检疫日期派员临场检疫,依检疫结果,予以发证。
检疫机关依第一项各款规定的检疫日期派员临场检疫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故不到场或现场无检疫物时,可径行注销其申请案件。
过境检疫物申报检疫,检疫机关可以书面审查,符合规定者,予以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