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55号令)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2011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对2011年第34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相关认证机构结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55号令),一并贯彻执行好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加强对获证组织和新申请认证组织的宣传贯彻,共同维护有机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家认监委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