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796号公告,订定“制造、加工、调配、改装、输入或输出『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收载之单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应办理查验登记”,并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项如下:
一、订定“制造、加工、调配、改装、输入或输出『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收载之单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应办理查验登记”。
二、复方食品添加物系指将单方食品添加物与其它单方食品添加物或作为辅料的食品原料进行物理方式混合,制成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非供直接食用的调制品,且其中使用的添加物仅限由“中央”主管机关准用的食品添加物组成,其免办理查验登记,惟其使用的个别单方食品添加物品项及规格皆应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的规定。
三、基于协助食品添加物业者对香料或复方食品添加物自主管理之需,本部仍受理自愿性查验登记的申请。该等申请案比照单方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的作业程序,业者需检齐成分含量表、规格表及审查费向本部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发给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