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112号公告,预告制定“应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草案,3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草案要求:
一、应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的食品业者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 肉类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的食品制造业者及食品输入业者。
(二) 乳品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的食品制造业者及食品输入业者。
(三) 水产品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的食品制造业者及食品输入业者。
(四) 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加工、调配的食品制造业者及食品输入业者。
(五)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食品输入业者。
(六) 餐盒产品的制造、加工、调配的食品制造业者。
(七) 实施日期:自2014年12月31日实施。
二、前点食品业者的规模如下:
(一) 第一款至第三款的食品制造业者:领有工厂登记证者。
(二) 第一款至第五款的食品输入业者:办理商业登记或公司登记者。
(三) 第四款及第六款的食品制造业者:办理商业登记或公司登记者。
该草案的制定是针对近年市售畜禽水产品及便当食材常被检出药物残留等食安事件,并为加强管理食品添加物及基因改造食品。卫生主管机关及业者必须有效掌握有问题产品的流向及其原料来源,以杜绝该等产品继续供应。
“卫生福利部”于2013年6月19日公布修正的“食品卫生管理法”(现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其中参考国际间推动食品追溯追踪制度的规定,新增第九条规定公告类别与规模的食品业者,应建立产品原材料、半成品与成品供应来源及流向的追溯或追踪系统。
“卫生福利部”已于2013年11月19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351000号令发布“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管理办法”,此次更进一步预告订定“应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草案。公告指定的食品业者须以书面或电子化方式留存相关生产制程的纪录,以有效地掌握原料来源及产品流向。如公告指定食品业者建立追溯追踪的数据不实,或未建立追溯追踪系统且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分别依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重大者,并可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的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的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