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发布农粮产字第1031092341A号令,订定“台湾米标章管理作业规范”,并自即日生效。
台湾米标章管理作业规范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以下简称本署)为推广台湾地区生产的稻米(以下简称台湾米)并协助消费者辨识米饭、米食料理的原料米来源与质量,推行台湾米标章(以下简称本标章,格式如附件一),特订定本规范。
二、本署可将申请使用本标章者的受理、审核、查核及抽检等事项,指定特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办理。
三、申请使用本标章的业者,以台湾地区内具合法营业登记的餐饮业、流通服务业及旅宿业为限,其生产或贩卖的米饭、米食料理应全数使用台湾米,且质量符合CNS标准白米或糙米二等以上标准,其稻米酸碱值应高(等)于六点五(pH6.5)以上,食味值应达七十分以上者。
四、申请使用本标章的业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填具申请书及检附数据:申请业者应填具「台湾米标章使用申请书」(如附件二),并检附相关数据后,向本署指定机构申请。
(二)审核:由本署指定机构依「台湾米标章使用审查表」(如附件三)审核,并将审查结果陈送本署。
(三)使用契约书的签订:审查结果经本署复核确认无误后,由本署与通过审核的申请业者签订「台湾米标章使用契约书」(如附件四),授权使用本标章。
五、本标章授权使用期间,自签约日的次日起算二年,期满前三个月内可提出续约,申请续约者应填具「台湾米标章续约申请书」(如附件五),且最迟应于期满一个月前提出;未于期限内提出者,视为新申请者。
六、经本署授权使用标章的业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者所生产或贩卖的米饭、米食料理,应使用台湾米,且质量符合第三点规定。
(二)业者应填报「台湾米进销存每季申报表」(如附件六),并同所使用的台湾米进销存纪录、供应粮商数据及质量规格等左证文件送本署指定机构备查,以利本署或本署指定机构双向稽核业者消费端及粮商供应端相关交易数据的正确性。
(三)为确保业者遵守本规范所定事项,业者应配合本署或本署指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派员进入业者生产、调理、分装、贮存及营业场所,执行查核或抽样检验作业,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
稽查结果发现有搀混进口米情形者,本署将依第九点规定处置。
七、业者的营业门市、供货商及相关资料嗣后有变动者,应于事实发生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填具「台湾米标章异动申报书」(如附件七),并提送本署指定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本署指定机构以书面函复业者并副知本署。
八、业者使用本标章的方式如下:
(一)悬挂或张贴本标章于申请书填列的营业场所明显处。
(二)可于产品的包装或产品相关文宣处,套印本署授权使用的标章图示。
前项第一款所需标章的印制、发放作业,由本署指定机构办理。业者拟套印本标章于产品包装或文宣上时,应先将印刷样式及数量送本署指定机构备查。
九、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本标章的使用权利:
(一)经查明业者系自行使用或搀混进口米,或质量不符第三点规定。
(二)拒绝、规避或妨碍提供使用台湾米进销存纪录、供应粮商及质量规格等左证文件。
(三)拒绝、规避或妨碍本署或本署指定机构,派员进入业者生产、调理、分装、贮存及营业等场所,执行查核或抽样检验。
(四)因故意或过失发生对消费者食品卫生安全或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事,且经查证属实。
(五)已歇业或停止营业。
(六)擅自转让本标章供其它业者使用。
(七)其它情节重大的违规情形。
经本署书面通知终止使用本标章者,可于七日内提出申复,未申复或经申复本署仍维持终止使用本标章的决定者,由本署书面通知业者应立即撤除门市悬挂或张贴的标章图标,涂销产品包装上已印制的标章图示及立即缴回标章,并由本署指定机构于一个月内完成标章回收。已套印本标章的产品包装或文宣,并由本署指定机构确认后办理回收或由业者自行涂销。
十、本标章的授权使用期满前,业者未依第五点规定提出续约或授权使用期满未再重新申请者,逾期本标章的使用权利自动失效,业者应立即缴回标章,并由本署指定机构自授权期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派员查核标章回收情形。
十一、经本署书面通知终止使用本标章者,未依第九点撤除、涂销、缴回本标章者,本署将依商标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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