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918号令,修正"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三条,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修订安比西林(Ampicillin)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家畜类的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二、增修订达氟沙星(Danofloxacin)在牛乳的残留容许量。
三、增修订雌二醇(Estradiol或Oestradiol)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为免订容许量。
四、增修订氟甲砜霉素(Florfenicol)在牛的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五、增修订卡那霉素(Kanamycin)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家畜类的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六、增修订甲砜霉素(Thiamphenicol)在绵羊、山羊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绵羊、山羊的乳等十四项残留容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