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实施,保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权合法、合理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经2013年第2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4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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