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监督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4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6309872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3年12月12日
点击查看附件: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