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食品业者登录办法"于今天(2013年12月3日)发布施行,食品添加物制造、输入及贩卖业者,将是首波公告应依法进行登录的食品业者。该办法明定食品业者申请登录的条件、程序、应登录的事项与申请变更、登录的废止及其它应遵行事项。食药署未来将依据风险管理原则,陆续公告应依法登录的食品业者类别及规模,将于该办法发布后优先公告单方或复方的食品添加物制造、输入及贩卖业者须进行登录。食药署另已规划相关配套措施及建置食品业者登录平台,并举办22场各县市卫生局人员及志工说明课程及20场食品相关业者说明会,以说明办法条文及如何使用登录平台。
食品业者登录办法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食品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订定。
第 二 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第三项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
第 三 条 食品业者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的格式及内容,以书面或使用电子凭证网络传输方式,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变更登录、废止登录及确认登录内容的定期申报。
食品业者应指定人员(以下简称填报人),负责前项的登录及申报事项。
第 四 条 各产业类别的食品业者应登录的事项如下:
一、制造及加工业:
(一)填报人基本数据。
(二)公司或商业登记资料。
(三)工厂登记资料。
(四)工厂或制作场所基本资料。
(五)委托或受托代工情形。
(六)其它有关制造行为的说明。
二、餐饮业:
(一)填报人基本数据。
(二)食品业者基本数据。
(三)工厂或餐饮场所基本资料。
(四)连锁店资料。
(五)其它有关餐饮行为的说明。
三、输入业:
(一)填报人基本数据。
(二)公司或商业登记资料。
(三)输入类别。
(四)分装及其它有关输入行为的说明。
四、贩卖业:
(一)填报人基本数据。
(二)食品业者基本数据。
(三)贩卖产品基本数据。
(四)其它有关贩卖行为的说明。
食品业者同时从事不同产业类别的营业行为者,应分别办理登录。
第五条 食品业者未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的格式或内容申请登录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命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驳回其申请。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于完成登录的食品业者,应给予登录字号。
第六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确认登录内容,依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进入食品业者作业场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食品业者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七条 登录内容如有变更,食品业者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录。
食品业者完成登录后,应于每年七月申报确认登录内容。
第八条 食品业者歇业或其应登录的营业类别经废止公司、商业或工厂登记者,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废止其登录。未申报经查获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径行废止其登录。
第九条 非食品业者取得登录字号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撤销其登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