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217号令,修正"动物用药残留标准" 第三条,修正要点如下:
一、 增修订金霉素(Chlortetracycline)、土霉素(Oxytetracycline)及四环素(Tetracycline)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及乳;家禽类脂等十八项残留容许量。
二、 增修订双氢链霉素(Dihydrostreptomycin)/链霉素(Streptomycin) 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及家畜类乳等十八项残留容许量。
三、 增修订红霉素(Erythromycin) 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项残留容许量。
四、 增修订庆大霉素(Gentamicin) 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及家畜类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五、 增订人绒毛膜性腺激素(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hin)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六、 增修订左旋咪唑(Levamisole)及四咪唑(Tetramisole)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七、 增修订林可霉素(Lincomycin)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及家畜类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八、 增订甲基盐霉素(Narasin)在牛、鸡的肌肉、肝、肾、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九、 增修订新霉素(Neomycin)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项残留容许量。
十、 增订孕马血清性腺激素(Pregnant Mare Serum Gonadotrophin)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一、 增订孕酮(Progesterone)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十二、 增修订磺胺药(Sulfa drugs)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三、 增订噻菌灵(Thiabendazole"在马的肌肉、肝、肾、脂及山羊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四、 增订托芬那酸(Tolfenamic acid)在牛及猪的肌肉、肝、肾、脂及牛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十五、 增订土拉霉素(Tulathromycin)在牛及猪的肌肉、肝、肾、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