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02014号公共,预告订定"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草案,6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草案内容如下:
一、本规定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九款规定订定。
二、市售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含有下列对特殊过敏体质者致生过敏的内容物,应于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着标示含有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的醒语信息:
(一) 虾及其制品。
(二) 蟹及其制品。
(三) 芒果及其制品。
(四) 花生及其制品。
(五) 牛奶及其制品;由奶类取得的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
(六) 蛋及其制品。
三、前点醒语信息,应载明"本产品含有对特殊过敏体质者致过敏性○○"、"本产品含○○可能导致过敏症状"或等同意义字样。
含有致过敏性成分其食品原料及其制品的参考指引(草案)如下:
一、 市售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含有下列对特殊过敏体质者致过敏性的内容物者,应于容器或外包装上显着标示含有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的醒语信息:
(一) 虾及其制品:包含虾饼、虾酱、虾丸等。
(二) 蟹及其制品:包含蟹肉棒、蟹丸等。
(三) 芒果及其制品:包括芒果酥、芒果酱、芒果棒冰、芒果干、芒果果冻、芒果蛋糕等。
(四) 花生及其制品:包含花生糖、花生粉、花生酱、花生酥、含花生煎饼、贡糖等。
(五) 牛奶及其制品:包含奶粉、优格、酸奶、乳酸饮料、牛奶饼干、牛奶糖等;惟不包括鲜奶油、乳油(脂)、由奶类取得的乳糖醇(lactitol)等。
(六) 蛋类及其制品:包含鸡蛋、鸭蛋、鹅蛋、鸵鸟蛋、鹌鹑蛋等,其制品包含咸蛋、皮蛋、铁蛋、蛋卷、蛋糕、蛋塔、布丁、蛋黄酥、蛋黄酱、蛋粉等。
二、市售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除含有前揭致过敏性内容物外,含有下列内容物、食品添加物者,建议可于容器或外包装上显着标示含有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的醒语信息:
(一) 鱼类及其制品:包含鲨鱼、旗鱼、鲔鱼、油鱼、鳕鱼、鲈鱼、鲣鱼、鲷鱼、鲶鱼、鮟鱇鱼、嘉鱲鱼、比目鱼、乌鱼、魟鱼、带鱼、鳗鱼、金钱鱼、梭子鱼等,其制品包含各种鱼类制得的鱼浆炼制品(如:鱼丸、鱼板)、柴鱼片、鱼松、鱼肉香肠、鱼卵、鱼肝酱等;惟不包括由鱼类取得的明胶,并作为制备维生素或类胡萝卜素制剂的载体或酒类的澄清用途者。
(二) 头足类及其制品:包含乌贼(花枝)、锁管(小卷、透抽)、章鱼、鱿鱼等,其制品包含章鱼烧、鱿鱼丝等。
(三) 螺贝类及其制品:包含田螺、蚌、蚬、牡蛎、扇贝、贻贝、文蛤、鲍鱼等,其制品包含干贝酱、干贝糖、珠螺XO 酱等。
(四) 坚果种子类及其制品:包含黑芝麻、白芝麻、杏仁果、核桃、腰果、开心果、夏威夷豆、松子仁、瓜子等,其制品包含芝麻酱、坚果酱、杏仁茶、核桃酥等。
(五) 含有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包含裸麦(黑麦)、燕麦、小麦、大麦、荞麦等,其制品包含面粉、面条、面包、饼干、麦片、含麸质谷物饮、麦胚芽、麦麸皮等;惟不包括由含有麸质的谷类制得的葡萄糖浆(glucose syrups)、麦芽糊精(maltodextrins)及酒类作为食品中内容物的一部分者。
(六) 大豆及其制品:包含大豆蛋白、大豆卵磷脂、大豆纤维、豆腐、豆干、豆包、豆浆、豆乳、腐皮、酱油、味噌、纳豆等;惟不包括由大豆制得的高度提炼或纯化取得大豆油(脂)、混合形式的生育醇(tocopherols)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phytosterols)、植物固醇酯(phytosterol esters)、植物甾烷醇酯(plant stanol esters)。
(七) 奇异果及其制品:包括奇异果酱、奇异果干、奇异果酵素等。
(八) 产品中亚硫酸盐类或二氧化硫残留量总计达每公斤十毫克以上注:其制品包含果酱添加亚硫酸钾作为抗氧化剂用途,其用量以SO2残留量计达最终产品(如果酱、果酱面包、果酱蛋糕等)10 mg/kg以上、白葡萄干添加亚硫酸氢钠作为漂白剂用途,其用量以SO2残留量计达最终产品(如白葡萄干、白葡萄干饼干等)10 mg/kg以上等。
三、如食品生产制程中,未使用本参考指引第一点、第二点所定致生过敏的内容物、食品添加物,但于其生产制程中厂房、设备及生产管线,可能残留其它食品制程带入时,可标示醒语信息。
前项醒语信息,可载明「本产品生产制程厂房,其设备或生产管线有处理○○」或等同意义字样;但不得以「可能含有○○」或「含有微量○○」等易生混淆的方式标示。
注:参考卫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检验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