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2050007号公告,预告修正"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并修正名称为"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3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于20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新增了食品输入管理专章,其中就产品输入的查验、申报、优良厂商输入查验与申报的优惠措施、产品具结先行放行的条件、应缴纳保证金的审查基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办法,故拟具"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修正草案计30条,并修正名称为"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订该办法的用词定义。(修正条文第3条)
二、增订产品输入查验的申请作业规定。(修正条文第8条、第9条)
三、修订产品输入查验的方式。(修正条文第10条至第15条)
四、增订查验绩效优良厂商的优惠措施。(修正条文第16条、第17条)
五、增订输入产品可具结先行放行的条件、应缴纳保证金的对象、金额计算方式及缴纳方式。(修正条文第21条至第23条)
六、修正查验符合及不符合规定的处理作业。(修正条文第24条至第26条)
七、修正该办法的施行日期。(修正条文第30条)
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详见: file622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