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501号公告,订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规定如下:
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以中文显着标示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