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据台湾"中央社"消息,台卫生福利部8日表示,将自2015年7月1日起含10%以上果蔬汁需将原汁含量标出,含量不足10%或人工添加风味物质,也要标示。
按照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最新公告《宣称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装饮料标示规定》,含10%以上果蔬汁产品须标示原汁含有率,例如:浓缩还原的柳橙汁、芭乐汁,必须标示柳橙汁、芭乐汁的含量;如果是综合果汁、果菜汁,必须按含量高低依序标示。
不仅如此,原汁含量10%以下,或由不含原汁而以香精色素等食品添加物制造风味的饮料,不能称为果汁,可以标示原汁含量,或标示"未达10%"、"不含原汁",并且在容器或外包装正面如实标示,例如不含橘子汁的橘子汽水,就可标示"无橘子汁"。
这项措施将在1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不实标示时,届时将按照《食品卫生管理法》处最高处新台币300万元罚款;如查获添加未经核准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毒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最高处15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