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5日,据越南《人民报》消息,越政府总理日前原则同意工贸部提交的《大米出口经营企业审批规划决议》(草案)。
据此,将优先审批有稻谷原料产区或与稻谷生产者开展合作、订购的企业,作为大米出口骨干企业;最大限度地限制只参与大米出口贸易的企业;制订、落实大米出口骨干企业应有稻谷原料产区或与种植户开展合作的相应路线图。同时,确保将大米出口骨干企业控制在150家以内。如企业连续两年大米年出口量不足1万吨,则应取消其大米出口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