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号令,修正发布"婴儿奶嘴的亚硝胺限量标准"全文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
二、婴儿奶嘴的亚硝胺(Nitrosamines)限量标准为 10 ppb 以下。
三、本标准定于1985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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