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02107号公告,预告修订"市售包装食品营养宣称规范"第4、5条及附表,预告终止日为8月12日。如下:
四、凡"中央"主管机关未公告规范「需适量摄取」及「可补充摄取」的营养素,不得做「需适量摄取」及「可补充摄取」营养宣称。
五、凡"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规范「可补充摄取」的营养素,欲叙述该营养素的生理功能时,其所含该营养素的量应符合本规范一之(二)「可补充摄取的营养宣称」中3及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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