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01798号公告,预告原"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的修订草案--"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预告终止日为10月7日。
为加强食用作物残留农药的管理,并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残留农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及同法同条第二项规定,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的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制定。故拟具「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修正草案,并修正名称为「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配合2013年6月19日公布修正"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法源依据。(修正条文第一条)
二、配合本标准名称变更酌修文字。(修正条文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六条)
三、本标准所定规范,实质已涵盖进口农产品残留农药容许量,故删除「除另订有进口容许量者外」该段文字,以兹明确。(修正条文第三条)
四、增修订亚灭培等二十一种农药在九十八种作物类别的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修正条文第三条之附表一)
五、修正一品松农药的英文名称为「EPN」。(修正条文第五条之附表三)
六、增修订「干豆类」的花豆(干)、树豆(干)、黑豆、蚕豆(干);「小叶菜类」的叶用豌豆;「豆菜类」的菜豆、豇豆(鲜)、粉豆、蚕豆(鲜)、花豆(鲜)、鹰嘴豆、树豆(鲜)、刀豆;「坚果类」的开心果的分类。(修正条文第六条之附表四)
第1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
第2条 本标准所称容许量及实测残留农药量,均以市售型态的重量为计算基准。
残留农药的检验包括农药本身及其代谢产物在内。
第3条 禽畜水产品除外的食品中农药残留量应符合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表,详如附表一。该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检出。
第4条 附表二所列农药的安全性高,可免订容许量,毋需检验其残留量。
第5条 农药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检出残留量,其农药名称详如附表三。
第6条 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表中的作物分类详如附表四。
第7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