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输入业者对产品的责任,落实输入食品添加物的查验及产品流向的源头管理,2013年6月19日,台湾地区"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656号公告,要求输入食品添加物,自进口日期2013年8月1日起应于进口报单的"货品名称"字段加注"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以及"规格"字段注明"批号"。
来源:http://www.ieatpe.org.tw/nboard/view.asp?ID=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