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农民利益,保证食用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促进食用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5月23日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3〕117号)。
通知明确,这次国家临时存储油菜籽收购总量暂按500万吨掌握(折菜籽油166.7万吨左右),收购执行区域为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区、市)。以上收购总量如不能满足实际收购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将另行研究。这次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采取由委托收储企业按规定挂牌价格向农民收购油菜籽,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转为国家临时存储油的方式进行。油菜籽挂牌收购价格为2.55元/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2元/斤掌握)。
通知强调,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质量标准为国标四级,不符合标准的菜籽油不得入库。严禁从现有库存陈油中划转或直接收购菜籽油入库;严禁将进口油菜籽加工后作为国家临时存储油入库;不得有混掺棉籽油、棕榈油等掺杂使假行为。
通知要求,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临时收储的执行主体,对受委托企业收购油菜籽的真实性和加工入库菜籽油的数量和质量负总责,要制定油菜籽临时收储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细化各环节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严禁压级压价收购和抬级抬价抢购,确保国家政策执行不走样。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策执行情况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国家粮食局将对中储粮总公司执行油菜籽收储政策以及储油安全情况等加强督导,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巡查。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对承担菜籽油临时收储任务的贷款企业加强信贷监管。地方价格和粮食部门要按在地原则,依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