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244号令,修订"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三条,修订要点如下:
一、 增订头孢洛宁"Cephalonium"在牛乳的残留容许量。
二、 增修订强力霉素"Doxycycline,脱氧羟四环霉素"在牛、猪、家禽类、绵羊及山羊的肝、肾及脂;绵羊及山羊的肌肉等十七项残留容许量。
三、 增订恩拉霉素"Enramycin,恩霉素"在猪及鸡的肌肉、肝、肾及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四、 增修订氟苯哒唑"Flubendazole,氟苯并嘧唑氨基甲酸"在猪及家禽类的肾及脂;其它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及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五、 增修订伊维菌素"Ivermectin,爱灭虫"在牛、猪、绵羊及山羊的肌肉及肾;绵羊及山羊的乳等十项残留容许量,删除家禽类的残留容许量。
六、 增订甲苯三嗪酮"Toltrazuril"在猪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及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七、 增订维吉霉素"Virginiamycin,纯霉素"在猪的肌肉、肝、肾及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