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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瓶装饮用天然水适用标准情况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3-04-25 08:20 来源:浙江省卫生厅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精神,《瓶装饮用天然水》(DB 33/383-2005)中的安全相关指标不得与国家标准相违背。

  一、《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修改单,适用于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并装在密封的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和瓶(桶)装饮用纯净水。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我们认为瓶(桶)装饮用水已有强制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因此,不需要再行制定瓶装饮用天然水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瓶装饮用天然水》(DB 33/383-2005)是浙江省质监局在2002年组织制定、2005年进行修订的产品质量标准。该地方标准在2005年修订时,其中卫生指标执行《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2008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别在1月和9月批准发布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的两次修改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精神,我们认为《瓶装饮用天然水》(DB 33/383-2005)中的安全相关指标不得与国家标准相违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因此,我们认为,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仅适用于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在浙江省范围内的生产行为。

  四、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省政府“三定”方案,我厅承担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职责,2011年1月从省质监局接收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本次事件发生后,我厅高度重视,多次与食品质量监管部门沟通。根据我厅职责,下一步我厅将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是根据国家卫生与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加快食品地方标准清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重点解决其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公众食品安全。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4月20日


 
日期:201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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