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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发布实施外销食品及饲料厂场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管理系统验证基准
日期:2013-02-27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2013年2月22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220010190号令,订定发布"外销食品饲料厂场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管理系统验证基准"全文28点,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壹、食品(饲料)工厂卫生规范

    一、厂区环境卫生管理

    (一)地面应随时清扫,保持清洁,不得有尘土飞扬。

    (二)排水系统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不得有异味。

    (三)禽畜、宠物等应予管制,并有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污染食品。

    二、建筑与设施卫生管理

    (一)墙壁、支柱与地面:地板、墙面与门板应使用无毒、可清洗、不会渗透、不具吸附力的材料并保持在完好状态,必要时厂商应对所使用的材料提出适合左证数据。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纳垢、侵蚀或积水等情形。必要时应设置地面排水系统。

    (二)楼板或天花板:天花板或屋顶的内部表面应固定、完整,并应保持清洁,不得有长霉、成片剥落、积尘、纳垢等情形;食品(饲料)暴露的正上方楼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结露现象。

    (三)出入口、门窗、通风口及其它孔道:应保持清洁,并应设置防止病媒侵入设施。

    (四)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应完整畅通,不得有异味,且废水不得由清洁度低的区域流向清洁度高的区域,避免污染的危害发生。排水沟应有拦截固体废弃物的设施,并应设置防止病媒侵入的设施。

    (五)通风:应通风良好,无不良气味,通风口应保持清洁。作业场所需设置自然或适合的机械通风设备。通风系统应设有过滤器和其他可立即替换的设备。应避免机械气流从污染区流向干净区。

    (六)窗户和其它通风设备应避免灰尘的累积及入侵。必要时需加上容易清洗的纱窗。在食品生产过程必须紧闭窗户。

    (七)作业场所应维持适当的维修、清洁或消毒,使空气的污染减到最小,并使所有制造过程能符合卫生标准。

    (八)配管:配管外表应保持清洁,并应定期清扫或清洁。

    (九)场所区隔:凡清洁度要求不同的场所,应加以有效区隔及管理。凡依流程及卫生安全要求而设的不同性质的作业场所,应个别设置或加以有效区隔或隔离,并保持整洁。

    (十)照明设备:应保持清洁,以避免污染食品(饲料)。一般场所照明度应达到一百米烛光以上,工作台面或调理台面应保持二百米烛光以上;使用的光源应不致于改变食品的颜色。

    (十一)病媒防治:不得发现有病媒或其出没的痕迹,并应实施有效的病媒防治措施。

    (十二)应具有足够空间供安置设备与食品(饲料)器具、设置卫生设施、贮存原材料,以维持卫生操作及生产安全食品(饲料)的需要。

    (十三)应于适当的地方设置足够数量的厕所。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厕所的设置地点应防止污染水源。

    2.厕所不得正面开向食品(饲料)作业场所,但如有缓冲设施及有效控制空气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3.厕所应保持整洁,不得有不良气味。

    4.应于明显处标示『如厕后应洗手』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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