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300080号公告,预告"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预告终止日为3月20日。
台湾地区"输入食品查验办法"于2001年12月14日订定发布并自发布日施行,其后于2007年6月22日修正。"行政院"卫生署于2011年1月1日起,将原委托"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执行的边境查验业务,收回由"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以下称食药局)办理。
配合边境业务回归食药局办理,"输入食品查验办法"于2010年12月30日再次修正发布,除修正计十六条条文外,并将名称修正为"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该次修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因应查验执行机关更换,故针对必要修正的条文予以修正,以利食药局可顺利依规定执行边境查验业务。
食药局自2011年1月1日办理输入食品的边境查验,迄今已累积逾二年的实务执行面经验,对于现行管理规范与因时代变革,造成在管理需求以及手段应用上,执行面的不足或窒碍难行之处,有必要加以检讨调整。为使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边境查验作业顺利运作,以有效管理输入产品的卫生安全及质量,维护民众健康及消费权益,故拟具"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如下:
一、增订报验义务人可向查验机关申请预先申报产品信息,经查验机关发给同意文件者,可免逐次检附进口食品基本资料申报表。(修正条文第三条之一)
二、修正逐批查验措施内容。(修正条文第六条)
三、修正"中央"主管机关可限期要求相关业者或输出国政府针对不合格案件提供说明及预防措施。(修正条文第十条)
四、明定本次修正条文施行日期。(修正条文第二十二条)
修正后的条文如下:
第 3-1 条 报验义务人可向查验机关申请办理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信息预先申报作业,经查验机关发给同意文件者,申请查验时,可免检具前条第一项第二款的文件。
前项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间为二年。
申请查验产品与预先申报产品信息不符者,查验机关可废止发给报验义务人的同意文件,并于一年内暂停受理该报验义务人预先申报产品信息的申请。
第 6 条 申请查验的产品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采逐批查验:
一、依"国内外"产品安全相关信息或具有科学证据对人体有显着危害。
二、"中央"主管机关的输入产品年度查验计划列属逐批查验。
三、同一报验义务人前一批属加强抽批查验的同产地、同输入货品分类号列产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四、"中央"主管机关基于卫生安全考虑认为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验。
前一批产品逐批查验程序未完成前,再申请查验的该批产品仍依逐批查验方式办理。
第 10 条 申请查验的产品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可限期要求相关业者或输出国政府机关提供书面数据,说明不合格原因与改善及预防措施:
一、同一报验义务人申请属逐批查验的同一产品,经二次输入查验不符规定。
二、同产地或国家的同输入货品分类号列产品,自发现不符合规定纪录起六个月内,检验不符合规定达三次。
第 22 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2013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