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山东省技术质量监督局批准发布由国家葡萄酒及白酒、露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粮君顶酒庄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起草的《葡萄酒庄园规范》、《庄园葡萄酒》等两项为山东省推荐性地方标准,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葡萄酒庄园规范》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选址 1
5 葡萄园 1
6 生产加工 2
7 质量控制 2
8 观光鉴赏 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葡萄酒及白酒、露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粮君顶酒庄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佩选、卫晓红、李记明、张燕、邵学东、陈青昌、朱济义、许红、姜作涛、周德义、张璎鸾。
葡萄酒庄园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庄园的术语和定义、选址、葡萄园、生产加工、质量控制、观光鉴赏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葡萄酒庄园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23543 葡萄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NY/T 857 葡萄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DB37/T XXX 庄园葡萄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葡萄酒庄园
以可控、稳定的葡萄园种植的葡萄为原料,就地加工灌装成葡萄酒,拥有标志性的主体建筑,具有良好观赏价值的综合园区。葡萄酒庄园也称为葡萄酒酒庄。
4 选址
4.1 葡萄酒庄园应建在适宜于种植酿酒葡萄的区域内,环境应符合NY/T 857的规定。
4.2 葡萄酒加工区应靠近葡萄园,主体建筑和葡萄园应在同一视野。
4.3 葡萄酒庄园周围应无有害气体、沙尘、烟雾、不良气味等污染源。
4.4 葡萄酒庄园建筑周围应有良好的视野,远离居民生活区、养殖场等易产生污染的场所。
4.5 其它要求应符合GB/T 23543的规定。
5 葡萄园
5.1 葡萄酒庄园应有可控、稳定的葡萄园,其面积应与葡萄酒年产量相符。
5.2 葡萄园中所种植的葡萄应为适宜当地生态条件、宜于酿造葡萄酒的优良品种。
5.3 葡萄产量应控制在每公顷不超过12000kg,酿造白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180g/L,酿造红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210g/L。其他种植要求应符合GB/T 23543的规定。
5.4 采收的葡萄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6 生产加工
6.1 葡萄酒庄园年设计生产能力应不少于75千升。
6.2 每批次成品酒中以产自可控、稳定的葡萄园中的葡萄酿成的原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5%。
6.3 生产加工区域内应配备从葡萄破碎到葡萄酒灌装、储藏完整过程的厂房和设备,工艺流程应科学合理。
6.4 所有设备的选型要合理,生产能力应相互匹配,与加工葡萄园采收的葡萄数量及成品产量相对应。
6.5 应具备温湿度可控的酒窖,酒窖面积应满足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要求。
6.6 生产陈酿型葡萄酒的庄园,酒窖内应配备橡木桶,橡木桶的质量、数量以及容积应满足所生产产品的需要,其中18个月以内桶龄的橡木桶总容量不低于该酒种年产量的25%。
6.7 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8 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外源性糖。
7 质量控制
7.1 应有熟悉酿酒技术的人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关键岗位的人员应经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7.2 庄园应至少有1名酿酒师,其专业技术能力应达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二级酿酒师(含二级)以上的水平。
7.3 要建立实施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现从原辅料到产品全过程的可追溯性。相关生产及检验记录保存年限至少为该产品出厂后两年。
7.4 符合DB37/T XXX规定的产品,可称之为庄园葡萄酒;否则,不能称之为庄园葡萄酒,应在其产品名称上与庄园葡萄酒加以明显区别。
8 观光鉴赏
8.1 葡萄酒庄园主体建筑风格独特,周围环境优雅,具有良好的观赏性。
8.2 庄园内不同功能区域应布局合理、整洁美观,满足生产与经营的需要。
8.3 除生产场所和办公场所以外,酒庄内还应设有:
a) 产品陈列区:陈列各种与葡萄酒有关的样品,特别是本酒庄生产的各个年份的各种葡萄酒样品,形成完整的样品档案,以展示酒庄产品完整的历史;
b) 产品鉴赏区:设立品酒室,为观光者提供品酒所需的环境和物品,特别要提供本酒庄生产的葡萄酒,供品尝、鉴赏;
c) 产品选购区:为观光者提供购买酒庄酒及其它相关产品的场所。
《庄园葡萄酒》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产品分类 1
5 要求 2
6 试验方法 4
7 检验规则 4
8 标签标识 5
9 包装、运输、贮存 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葡萄酒及白酒、露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粮君顶酒庄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济义、张燕、陈青昌、邵学东、马佩选、李燕、李记明、姜作涛、吴帅、王开宇、张书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庄园葡萄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和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庄园葡萄酒的生产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15037 葡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3543 葡萄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37/T XXX 葡萄酒庄园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1503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庄园葡萄酒 estate wines
以葡萄酒庄园种植的优质葡萄为原料,在同一庄园内加工灌装成的优质葡萄酒。庄园葡萄酒也称酒庄葡萄酒。
4 产品分类
GB 15037确立的产品分类适用于本文件。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葡萄产地
酿造庄园葡萄酒的葡萄应85%以上产自于本庄园。葡萄酒庄园的选址及葡萄园的管理应按DB37/T XXX的规定执行。
5.1.2 葡萄质量
5.1.2.1 葡萄生产中土、肥、水及农药的管理与使用应按GB/T 23543的规定执行。
5.1.2.2 所有葡萄应在最佳采收期采收,每公顷葡萄产量不超过12000kg,酿造白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180g/L,酿造红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210g/L。
5.1.2.3 葡萄果皮着色均匀,果穗新鲜洁净(特殊工艺的产品除外),果实颜色正常,有品种典型香气,无病虫果、霉烂果;葡萄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2 工艺要求
5.2.1 葡萄采收后必须在8h内进行加工处理。
5.2.2 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外源性糖。
5.2.3 其它工艺要求按GB/T 23543及其它相关的规定执行。
5.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按照GB 15037附录A进行感官评价,达到优良品以上(含优良品)级别。
表1 感官要求
注:特种葡萄酒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
5.4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要求
注:总酸不作要求,以实测值表示(以酒石酸计,g/L)。
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
b 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最高为 9.0g/L
c 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最高为 18g/L。
d 低泡葡萄酒总糖的要求同平静葡萄酒。
注:特种葡萄酒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
5.5 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5.6 食品添加剂
5.6.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
5.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7 净含量
应符合JJF 107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 15038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要求(除苯甲酸、山梨酸外)
按 GB/T 15038的规定执行。
6.3 苯甲酸、山梨酸
按GB/T 5009.29的规定执行。
6.4 卫生要求
按GB 2758规定的方法执行。
6.5 净含量
按 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
7.2 抽样
7.2.1 按表3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表3 抽样表
7.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指标的检验。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按GB 15037的规定执行。
7.3.2 型式检验
按GB 15037的规定执行。
7.4 判定规则
7.4.1 若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整批产品为合格。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4.3 其它指标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可取同批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4.4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8 标签标识
8.1 预包装葡萄酒标签除按GB 7718、GB 10344、GB 15037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以外,应标注葡萄酒酒庄名称;当标注的厂址不能准确表明酒庄地理位置时,还应加注葡萄酒庄园的具体地理位置。
8.2 标注葡萄品种的葡萄酒,应根据所用葡萄品种的实际比例,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标注。
8.3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8.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 包装、运输、贮存
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 1503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