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作者为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网友“李仕麒”。
南方日报12月12日第A21版刊登了《旗下芒果酥、芝麻香酥沙琪玛等食品含有违禁抗氧化剂 徐福记被福田法院认定违法添加》的新闻报道,从报道中看出了事情的原委:在2012年8月28日,广东某消费者在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购买了芒果酥(2012年7月18日生产),芝麻香酥沙琪玛(2012年7月22日生产),落花生酥心糖(2012年1月12日生产)三款徐福记食品,后发现,三款食品存在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问题,即在上述食品产品标签中,标注含有食品添加剂TBHQ、BHT。
而根据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特丁基对苯二酚(简称“TBHQ”)和二丁基羟基甲苯(简称“BHT”)两种食品添加剂不能添加到糕点或糖果类食品中;按照卫生部卫政申复[2012]213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上述二种食品添加剂不能添加在糕点或糖果类食品里。于是,消费者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家乐福、徐福记两家公司,宣称“家乐福销售不合格产品,构成欺诈”,同时诉指徐福记生产不合格食品。而深圳福田区法院在日前审结了此案,认定徐福记芒果酥、芝麻香酥沙琪玛含有国家规定不得在糕点或糖果类食品中添加的抗氧化剂,该行为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必须作出赔偿。尽管徐福记辩称这些违规物质是原料带入,并非人为添加,但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采信。
质检总局2008年下发的《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8]105号)中指出,“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剂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法院据此而判定徐福记公司违法。而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和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不允许添加在糕点或糖果类食品里,但同时规定了“3.4带入原则”。《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明确规定,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允许使用于“食品分类号:04.05.02.01 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2.0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而二丁基羟基甲苯(BHT)允许使用于“食品分类号02.0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徐福记公司已经声明,酥心糖产品中TBHQ由熟制坚果花生仁等带入,沙琪玛产品中TBHQ由原料食用油带入,包馅酥产品中TBHQ、BHT由原料食用油带入,这些皆是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3.4 带入原则”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中规定,“二十五、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规定:“……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徐福记涉事产品的标签上既然有TBHQ和BHT,应该是这两种抗氧化剂对终产品起了工艺作用,但这并不表示说,标签上有这两种抗氧化剂,就是违规添加。
我倒觉得,标明出来是一种对公众负责的态度,同时,也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徐福记公司并没有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中的“推荐标示”来写标签,如果当初写了食用油(含TBHQ),今天也不会被如此怀疑了。另外,徐福记公司网站亦指出,公司所生产的沙琪玛、酥心糖、糕点产品配料表中特丁基对苯二酚使用情况的说明,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9月24日发出的正式文件中表示合法合规。另外,各个部门的食品安全的“函”实在太多,没准儿过两天哪个媒体又跳出来说,“九龙治水”,“他们在打架”等,还是希望有那么一朝,食品安全问题就由一个部门来管,一管到底。
从腾讯等门户网站的评论和留言来看,绝大部分网民表示“连徐福记都出问题了”,“徐福记在狡辩,主动添加和原料带入有何区别”等,虽然公众对食品安全很担忧,但同时也表现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法规知识的匮乏,不能做出理性的分析,以致于易被媒体报道误导。虽然,徐福记表示会上诉,但该事件已经损害了徐福记的形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导致舆论误解徐福记品牌的催化剂,进而亦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更多误解。即便是法院收回判决结果,公众亦有可能质疑法院被企业公关了。
参与讨论请见:http://bbs.www.sqrdapp.com/thread-606193-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