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啤酒生产企业
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总局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950号),认定“在啤酒酿造过程中由酵母发酵成酒精产生的经啤酒生产企业收集处理后再用于啤酒生产的二氧化碳,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 啤酒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复函--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