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3074 号公告,预告修订"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3条,预告终止日为12月17日。修订内容如下:
一、增订乙酰异戊酰泰乐菌素(Acetylisovaleryltylosin)在猪及鸡的肌肉、肝、肾及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二、增订头孢喹咪(Cefquinome)在猪及牛的肌肉、肝、肾、脂及牛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三、增订头孢氨苄(Cephalexin,雪华力新)在猪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及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四、增订氯前列醇(Cloprostenol,氯前列烯醇)在牛、猪及马的肌肉、肝、肾、脂及乳为免订容许量。
五、增修订落灭津(Cyromazine,赛灭净)在鸡、绵羊及山羊的肌肉、肝、肾、脂及鸡蛋等十三项残留容许量。
六、增修订氟甲喹(Flumequine,氟灭菌)在家畜类、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牛、绵羊、山羊的乳,鱼的肌肉等十二项残留容许量。
七、修订拉沙里菌素(Lasalocid,拉萨罗)在鸡的肌肉、肝、肾及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八、增修订泰乐霉素(Tylosin,泰霉素)在家畜类、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牛乳,家禽类的蛋等十项残留容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