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2995 号令,修正发布“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2条条文附表一的“第(八)类 营养添加剂”、第3条条文附表二的“第(八)类 营养添加剂”
第 2 条 各类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范围及限量,应符合附表一之规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项,不得使用各该食品添加物。
第(八)类 营养添加剂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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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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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及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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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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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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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铁磷酸铵
Ferrous ammonium phosphate |
1. 一般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未标示每日食用量者)中,其铁之总含量不得高于22.5 mg。
2. 本品可于特殊营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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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于补充食品中不足之营养素时使用。
2. 尚未准予用于婴儿(辅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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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条 食品添加物之规格,应符合如附表二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