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5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11301981号公告,预告"直接供应饮食的场所供应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标示原产地的相关规定"草案,预告终止日为8月22日。
该草案是为了响应8月8日发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案中,关于强制规定直接供饮食场所应标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来源的信息而制定,其要点如下:
1. 规范所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食品应标示其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草案第一点)
2. 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应标示范围,排除牛乳及牛脂。(草案第二点)
3. 食品中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明确界定原产地(国)系以屠宰国为认定标准。(草案第三点)
5. 标示方式应以中文显着标示其原产地(国),及其标示可实行的方式。(草案第四点)
5. 标示的单一字体大小规范。(草案第五点)
该草案全文五点如下:
一、所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食品,应以中文显着标示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中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四、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产地(国)的标示,可以卡片、菜单注记、标记(卷标)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张贴、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它足以明显辨明的方式,择一为之。
五、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产地(国)标示的单一字体长度及宽度,其以菜单注记者,各不得小于四毫米;以其它标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二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