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
日期:2012-07-09 来源:卫生部
(三十)关于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
营养成分应按本标准表1第1列名称和顺序标示。当某营养素有两个名称时,如烟酸(烟酰胺),可以选择标示“烟酸”或“烟酰胺”,也可以标示“烟酸(烟酰胺)”。
(三十一)关于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
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应按本标准表1第2列要求标示,可使用中文或括号中的英文表达,也可两者都使用,但不可以使用其他单位,如维生素D的含量单位只能用“微克”或“μg”标示,不可以用国际单位“IU”标示。规范表达单位对推行营养标签、便于消费者理解、产品比较等有重要作用。
(三十二)关于营养素参考值(NRV)。
营养素参考值(NRV,Nutrition Reference Values)是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高低的参考值,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营养成分含量与NRV进行比较,能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营养成分含量的高低。
“营养素参考值”和“NRV”可同时写在营养成分表中,也可只写一个,如“营养素参考值(NRV)%”、“营养素参考值%”或“NRV%”。规定了NRV值的营养成分应当标示NRV%,未规定NRV值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鼓励企业通过标签或其它方式正确宣传NRV的概念和意义。
本标准附录A给出了规定的能量和32 种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供计算使用。对于NRV 值低于某数值的营养成分,如脂肪的NRV为≤60g,在计算产品脂肪含量占NRV的百分比时,应该按照60g来计算。饱和脂肪、胆固醇也采取类似方式计算。
(三十三)关于未规定NRV的营养成分。
标准附录A给出了能量和32种营养成分的NRV值。一些允许标示的营养素,如糖、不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等营养成分尚无NRV值。对于未规定NRV的营养成分,其“NRV%”可以空白,也可以用斜线、横线等方式表达。
当总成分含量用某一单体成分代表时,可使用总成分的NRV数值计算。如糖可使用碳水化合物的NRV值计算,可溶性膳食纤维和(或)不可溶性膳食纤维可使用膳食纤维的NRV值计算。
例如:某产品含有或者添加了膳食纤维,检测数值为可溶性膳食纤维2.5克/100克,总膳食纤维2.8克/100克,则可标示总膳食纤维,也可以单体计,标示为:膳食纤维2.8g/100g 11%
(NRV%);或膳食纤维(以可溶性膳食纤维计) 2.5g/100g 10%(NRV%);或膳食纤维(以不可溶性膳食纤维计) 0.3g/100g 1%(NRV%)。
(三十四)多聚果糖如何标示。
(NRV%);或膳食纤维(以可溶性膳食纤维计) 2.5g/100g 10%(NRV%);或膳食纤维(以不可溶性膳食纤维计) 0.3g/100g 1%(NRV%)。
(三十四)多聚果糖如何标示。
可在营养成分表内,以膳食纤维单体的形式标示。
例如: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计)1.5g 6%(NRV%)。
类似标记方法的营养成分包括:多聚果糖、不溶或可溶性膳食纤维、非淀粉多糖、菊粉、聚葡萄糖、低聚半乳糖、抗性淀粉、抗性糊精等。
(三十五)添加两种及以上膳食纤维成分如何标示。
若产品中添加了两种及以上膳食纤维,如多聚果糖1.5g/100g,菊粉1.0g/100g时,可标示为: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和菊粉计)2.5g;10%(NRV%)。
(三十六)关于数值和NRV%的修约规则。
可采用《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规定的数值修约规则,也可直接采用四舍五入法,但要确保同一营养成分表中采用同一修约规则。
(三十七)某营养成分的NRV%不足1%时如何标示。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0”界限值时,应按照本标准表1中“0”界限值的规定,含量值标示为“0”,NRV%也标示为0%。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0”界限值,但NRV%<1%,则应根据NRV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如计算结果<0.5%,标示为“0%”,计算结果≥0.5%但<1%,则标示为1%。
(三十八)关于“份”的标示。
食品企业可选择以每100克(g)、每100毫升(ml)、每份来标示营养成分表,目标是准确表达产品营养信息。
“份”是企业根据产品特点或推荐量而设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为1份,也可将1个包装分成多份,但应注明每份的具体含量(克、毫升)。
用“份”为计量单位时,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应符合每100g或每100ml的“0”界限值规定。例如:某食品每份(20g)中含蛋白质0.4g,100g该食品中蛋白质含量为2.0g,按照“0”界限值的规定,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应标示为0.4g,而不能为0。
(三十九)当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如何标示。
若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应在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重复标示相应内容。
(四十)销售单元内包含多种不同食品时,外包装上如何标示。
1.标示包装内食品营养成分的平均含量。平均含量可以是整个大包装的检验数据,也可以是按照比例计算的营养成分含量,例如: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g
|
NRV%
|
能量
|
kJ
|
%
|
蛋白质
|
g
|
%
|
脂肪
|
g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钠
|
mg
|
%
|
2.分别标示各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共有信息可共用,例如: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果冻
|
巧克力
|
萨琪玛
|
|||
每100g
|
NRV%
|
每100g
|
NRV%
|
每100g
|
NRV%
|
|
能量
|
kJ
|
%
|
kJ
|
%
|
kJ
|
%
|
蛋白质
|
g
|
%
|
g
|
%
|
g
|
%
|
脂肪
|
g
|
%
|
g
|
%
|
g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g
|
%
|
g
|
%
|
钠
|
mg
|
%
|
mg
|
%
|
mg
|
%
|
同一包装内含有可由消费者酌情添加的配料(如方便面的调料包、膨化食品的蘸酱包等)时,也可采用本方法进行标示。
3.当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作为赠品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标示赠品的营养信息。
(四十一)当含有非可食部分时如何标示。
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装的排骨、鱼、袋装带壳坚果等,应首先计算可食部(计算公式如下),再标示可食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可食部=(总重量-废弃量)/总重量×100%
(四十二)关于营养标签的辅助信息。
企业按照本标准规定,正确、规范地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营养信息后,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对营养标签进行解释说明,如对营养成分的数值进行说明、解释NRV的概念,NRV%高低的含义等。
四、数值分析、产生和核查
(四十三)获得营养成分含量的方法。
1.直接检测: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AOAC推荐的方法或公认的其他方法,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
2.间接计算:
A. 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B. 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对于采用计算法的,企业负责计算数值的准确性,必要时可用检测数据进行比较和评价。为保证数值的溯源性,建议企业保留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及时纠正相关问题。
(四十四)可用于计算的原料营养成分数据来源。
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数据;企业产品生产研发中积累的数据;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如《中国食物成分表》。
(四十五)可使用的食物成分数据库。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编著的《中国食物成分表》第一册和第二册;
2.如《中国食物成分表》未包括相关内容,还可参考以下资料:美国农业部《USDA National Nutrient Database for Standard Reference》、英国食物标准局和食物研究所《McCance and Widdowson’s the Composition of Foods》或其他国家的权威数据库资料。
(四十六)关于营养成分的检测。
营养成分检测应首先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没有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时,可参考国际组织标准或权威科学文献。
企业可自行开展营养成分的分析检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
(四十七)关于检测批次和样品数。
正常检测样品数和检测次数越多,越接近真实值。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营养素含量不稳定或原料本底值容易变动的食品,应相应增加检测批次。
企业可以根据产品或营养成分的特性,确定抽检样品的来源、批次和数量。原则上这些样品应能反映不同批次的产品,具有产品代表性,保证标示数据的可靠性。
(四十八)关于标示数值的准确性。
企业可以根据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情况,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当检测数值与标签标示数值出现较大偏差时,企业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节性和产地差异、计算和检测误差等,及时纠正偏差。
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
(四十九)关于能量值与供能营养素提供能量之和的关系。
标签上能量值理论上应等于供能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提供能量之和,但由于营养成分标示值的“修约”、供能营养素符合“0”界限值要求而标示为“0”等原因,可能导致能量计算结果不一致。
(五十)采用计算法制作营养标签的示例。
以产品A为例。
第一步:确认产品A的配方和原辅材料清单。
原辅材料名称
|
占总配方百分比(%)
|
原料A
|
X
|
原料B
|
X
|
原料C
|
X
|
原料D
|
X
|
第二步:收集各类原辅材料的营养成分信息,并记录每个营养数据的来源。
原辅材料
名称
|
原辅材料的营养成分信息(/100g)
|
数据来源
|
|||
蛋白质(g)
|
脂肪(g)
|
碳水化合物(g)
|
钠(mg)
|
||
原料A
|
X
|
X
|
X
|
X
|
中国食物成分表第一册
|
原料B
|
X
|
X
|
X
|
X
|
供应商提供
|
原料C
|
X
|
X
|
X
|
X
|
供应商提供
|
原料D
|
X
|
X
|
X
|
X
|
中国食物成分表第二册
|
第三步:通过上述原辅材料的营养成分数据,计算产品A的每种营养成分数据和能量值,并结合能量及各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对能量和营养成分数值进行修约。
项目
|
100克(修约前)
|
100克(修约后)
|
能量
|
X
|
X
|
蛋白质
|
X
|
X
|
脂肪
|
X
|
X
|
碳水化合物
|
X
|
X
|
钠
|
X
|
X
|
第四步:根据营养素参考值,计算NRV%,并根据包装面积和设计要求,选择适当形式的营养成分表。
五、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五十一)关于营养声称。
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营养声称必须满足本标准附录C规定。
(五十二)关于含量声称。
本标准的含量声称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如“含有”、“高”、“低”或“无”等声称用语。附录C中表C.1列出的营养成分均可进行含量声称,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五十三)允许使用的含量声称用语。
本标准附录C中表C.2规定了含量声称用语,包括标准语和同义语。对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时,必须使用该表中规定的用语。
(五十四)允许声称“高”或“富含”蛋白质的情形。
当食品中蛋白质含量≥12g/100g或≥6g/100ml或≥6g/420kJ时,可以声称“高”蛋白或“富含”蛋白质。
(五十五)产品声称低乳糖时,如何标示乳糖含量。
低乳糖声称适用于乳及乳制品。有两种标示方式:
1.在碳水化合物下标示。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g
|
NRV%
|
能量
|
kJ
|
%
|
蛋白质
|
g
|
%
|
脂肪
|
g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乳糖
|
g
|
|
钠
|
mg
|
%
|
2.用括弧标示。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g
|
NRV%
|
能量
|
kJ
|
%
|
蛋白质
|
g
|
%
|
脂肪
|
g
|
%
|
碳水化合物(乳糖)
|
g
|
%
|
钠
|
mg
|
%
|
(五十六)需冲调后食用的食品如何标示。
需冲调后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如奶粉、固体饮料等,在标示营养素含量或进行营养声称时可选择按冲调前或冲调后的食品状态标示,也可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若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计算NRV%应选其一并注明。
(五十七)按“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可否按“份”进行含量声称。
不可以。企业可以用“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但对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时,应满足相应每100g或每100mL的含量要求。
例如:将某奶粉冲调后的营养成分“份”含量折算成100mL后,判定其蛋白质、钙符合声称要求,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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