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认注〔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2〕30号)、《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执〔2012〕134号)关于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专项整治等要求,严厉打击假冒有机产品行为,增强有机产品消费信心,我委决定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专项整治活动,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
认证机构、获证企业、销售场所(主要包括大中型商超、专卖店、批发市场和淘宝、博扬有机、正谷有机农场、上海和乐康、欧阁有机农庄、沱沱工社、南京百优机、家家e购等有机产品销售、配送的网络平台)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发放、使用情况。
二、实施步骤与内容
(一)第一阶段——宣传教育整改阶段(7月-9月)
1.各级质检部门应本着“寓监管于服务”的原则,深入生产、销售场所,结合“质量月”等活动,利用座谈、走访、培训等形式,加强对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和消费者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和有机产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追溯系统的宣传;组织辖区内获证企业、销售单位和认证机构对照有机产品法规、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帮助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建立和完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严格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采购、储运和销售有机产品,增强消费者辨假识假能力。同时,摸清本辖区有机产品生产、认证和销售分布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监管打下基础。
2.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继续按照我委要求做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完善、严格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制度,保证上传数据格式、质量、时效符合信息系统的要求;本着对获证企业负责任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本机构获证企业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的全覆盖宣贯,督促获证企业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规范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有机码等标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标志印制和使用成本,帮扶获证企业健康发展;认真分析、排查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管理和有机产品认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风险;对应当使用而宣传教育后还拒不使用或不规范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等标识的获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则规定及时对相应认证证书予以处置,同时主动配合质检部门做好相关宣贯、监督和处理工作。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10月-11月)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按照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12]214号)要求,主动争取工商等部门的支持,积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生产企业、销售场所和认证机构专项整治活动,并依照《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查处:1.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超量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等行为;2.未按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规定,规范使用有机产品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等标识;3.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出具认证证书;4.违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加施“有机”、“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等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5.认证机构存在对违规获证企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行为;6.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行为;7.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或者逃避检验等情况。
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工商等部门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并做好移交记录。
(三)第三阶段——总结汇总阶段(12月)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分阶段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及时分析、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做法与经验,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活动取得的成效和典型案例。
三、相关要求
各省级质检部门、各认证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分别在9月20日、11月20日前报送第一、第二阶段统计表(附件1、2)。在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工作书面总结。
联 系 人:王茂华 杨志刚
联系电话:010-82262708 82262765
传 真:010-82260757
附件:1. 获证企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统计表(认证机构用).doc
2.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专项整治统计表(地方监管部门用).doc
3.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使用相关问题的说明.doc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