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2010年11月29日以“署授食字第0991302917号令”发布的锭状胶囊状维生素矿物质类食品的营养标示方式及内容标准,将于2012年4月30日实施,以完成产品制造的日期为准。
市售包装维生素矿物质类之锭状胶囊状食品营养标示方式及内容标准
第 一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
第 二 条
市售包装维生素、矿物质类之锭状、胶囊状食品应于包装容器外表的明显处所提供以下标示内容:
一、“营养标示”的标题。
二、各项维生素的含量。
三、各项矿物质的含量。
四、厂商自愿标示的其它成分含量。
第 三 条
各项维生素、矿物质及其它成分含量标示的方式:应以每颗(或锭、粒)为单位标示含量,并加注该产品每包装所含的颗(或锭、粒)数及每颗(或锭、粒)所提供每日基准值百分比;对未订定每日基准值的成分,应于每日基准值百分比处加注“*”符号,并注明“*基准值尚未订定”字样。
第 四 条
各项维生素、矿物质及其它成分的含量标示应以公制单位表示;维生素A、维生素D及维生素E应另加注以国际单位(IU)的含量标示。
第 五 条
各项维生素、矿物质的每日基准值(参考“国人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取量”(2002年修正))如下表:
维生素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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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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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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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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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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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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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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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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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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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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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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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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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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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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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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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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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碱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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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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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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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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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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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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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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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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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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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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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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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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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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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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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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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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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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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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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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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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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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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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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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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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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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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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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国人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取量”(2002年修正),如有修正,依修正的发布令为准。
第 六 条
数据修整方式:每包装所含的颗(或锭、粒)数、每日基准值百分比以整数表示;维生素、矿物质及其它成分含量以有效数字不超过三位为原则。
第 七 条
市售包装维生素、矿物质类的锭状、胶囊状食品欲叙述维生素、矿物质的生理功能,其每日最低摄取量需达每日基准值百分之十五以上。
第 八 条
市售包装维生素、矿物质类的锭状、胶囊状食品需于明显处加注标示“一日请勿超过○颗(或锭、粒)”之警语。
第 九 条
“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规范”不适用于市售包装维生素、矿物质类的锭状、胶囊状食品。
第 十 条
本标准自2012年4月30日施行。
详情见: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229/ch08/type1/gov70/num27/OEg.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