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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质监局关于生产加工环节调味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2012-2-13)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2-02-15 09:49 来源:云南省质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抽查重点为我省调味品企业生产的酱油、食醋、酱、味精等,暂不涉及鸡精调味料。

  为规范全省调味品生产秩序,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1年4季度,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调味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抽查由各州、市质量监督局负责抽样工作,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大理州综合技术检测中心负责检验工作。抽查重点为我省调味品企业生产的酱油食醋、酱、味精等,暂不涉及鸡精调味料

  本次监督抽查主要针对云南调味料企业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开放式小作坊式生产的模式,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

  二、粗放式管理,出厂检验把关不严,容易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

  三、生产过程控制不严,灭菌技术不达标,甚至存在二次污染,容易造成微生物指标超标;

  四、在制曲和发酵过程中,因使用霉变原料,或者受人员卫生和环境卫生的影响,容易污染杂菌,引起某些毒素污染;

  五、为延长产品保质期,增加口感,增强产品的防腐效果,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酱油、食醋生产企业把配制酱油和配制食醋冒充酿造酱油和酿造食醋销售。味精生产企业在味精产品中掺入大量食盐,坑害消费者。

  在微生物方面,重点监测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指标。针对毒素污染现象,重点监测了黄曲霉毒素B1。针对防腐剂超量、超范围使用问题,重点监测了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钠盐、对羟基苯甲酸酯类、脱氢乙酸等。针对味精掺杂的情况,重点监测了食盐的含量。针对品种下降问题,重点监测了氨基酸态氮、总酸、谷氨酸钠、铵盐等特征指标。本次监督抽查还监测了酱产品中常常使用的甜味剂和着色剂,包括糖精钠、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安赛蜜(乙酰磺胺酸钾)、柠檬黄及其铝色淀、日落黄及其铝色淀、苋菜红及其铝色淀、胭脂红及其铝色淀、诱惑红及其铝色淀等。

  有害物质污染问题也是本次监测的重点,主要监测了总砷、铅、锌、游离矿酸、硫酸盐。

  本次监督抽查还监测了食品标签和呈味核苷酸二钠,共28项指标。

  本次共抽查了昆明、大理、曲靖、玉溪、楚雄、昭通、红河、临沧、丽江、德宏等10个州、市。判定依据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GB 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GB 2718-2003《酱卫生标准》、GB 2720-1996《味精卫生标准》、GB 18186-2000《酿造酱油》、GB 18187-2000《酿造食醋》、SB 10336-2000《配制酱油》、SB 10337-2000《配制食醋》、GB/T 8967-2000《谷氨酸钠》(99%味精)、QB/T 1500-1992《味精》、SB/T 10296《甜面酱》、SB/T 10309-1999《黄豆酱》及经备案有效的相关产品企业标准。

  本次共抽查88家企业91个批次产品,经检验,有82家企业的84个批次产品实物质量合格,企业合格率93.2%,实物质量总体批次合格率92.3%。其中,抽取31家酱油生产企业的样品32个(占取证企业数的55.3%),30个批次的实物质量合格,实物质量批次合格率93.8%,批量合格率94.9%。抽取13家食醋生产企业的样品13个(占取证企业数的35.1%),实物质量合格12个,实物质量批次合格率92.3%,批量合格率96.0%。抽取25家酱类生产企业的样品25个(占取证企业数的54.3%),实物质量合格23个,实物质量批次合格率92.0%,批量合格率94.93%。抽取19家味精生产企业的样品21个(占取证企业数的48.7%),实物质量合格19个,实物质量批次合格率90.4%,批量合格率72.3%。

  在抽检的调味品中,总砷、铅、锌等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指标、防腐剂、有机合成色素含量均在标准要求范围之内。

  抽查中主要发现以下质量问题:

  一、酱类产品中超范围使用甜味剂。为提高酱类产品的口感,可以在酱类的半成品中添加食糖,以增加产品的甜味,也可以根据国家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安赛蜜(乙酰磺胺酸钾)甜味剂增加甜度,以满足特定人群的需要。有些企业为节约成本,又不了解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盲目使用糖精钠、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等甜味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本次监督抽查有2个酱类产品非法使用了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二、味精中掺食盐太多。国家标准GB/T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根据谷氨酸钠含量和添加物的不同分为味精、加盐味精和增鲜味精。在加盐味精中食盐含量不得超过20%,谷氨酸钠含量不得小于80%,包装上必须标注谷氨酸钠的具体含量。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加大食盐的掺入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本次监督抽查有1个样品加盐味精冒充味精,有1个样品加盐味精的食盐含量为64.7%,属严重不合格产品。

  三、酱油中掺水太多,以配制酱油冒充酿造酱油销售。在国家标准中,酱油分为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配制酱油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酿造酱油的比例不得小于50%。有些企业为降低制造成本,在酱油中掺水太多,以劣质产品充斥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导致产品质量急剧下降。本次监督抽查有2个标称为“酿造酱油”的样品氨基酸态氮含量严重不足,名实不符。

  四、食醋中醋酸含量不足。与酱油类似,在国家标准中,食醋分为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总酸不合格主要也是因为掺水过多而致。本次监督抽查有1个标称为“酿造食醋”的样品总酸不合格。

  五、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食品标签的标注有明确的规定。本次监督抽查有些样品的标签标注不够规范,主要是食品名称标注不规范,净含量字符高度不够,标注内容不全等。

  省质监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并责成各州市质监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企业的法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于标签不规范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责令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品种的生产,立即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对召回的产品和库存的不合格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下一步,省质监局将继续对全省调味品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加强企业监管,规范调味品行业,提高调味品整体质量水平。对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将按时复查,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附件:   2012调味品质量分析.xls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日期: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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