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监管部门立即行动,深入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切实落实开学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已与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已连续两年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通知要求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会议,部署春季开学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学习有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一步明确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推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并对学校食堂,尤其是农村地区中小学食堂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索证索票、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情况。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防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通知要求各地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部署,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及时将量化分级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辖区内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对纳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进行重点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全面强化开学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