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日,重庆市质监局正式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连坐制暂行规定》(即“连坐制”),并于公布当日起开始实施。
该规定从产业链、区域、行业、主体、产品五个方面实施“连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实施连坐:
(一)生产者屡次(半年内两次以上)出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生产者的违法行为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生产者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生产者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生产者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连带责任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生产者、区域性、同一行业内等不同对象出现相应食品安全问题时,相应采取停产停业、吊销生产许可、专项整治等处理方式。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实行“连坐制”,网友们在食品论坛进行了热烈讨论,现概述如下:
观点一“连坐制”是一种食品安全监管“新思路”
网友“ly850209”、“萍聚老大不小”认为“连坐制”可以让相关方互相监督,牵一发而动全身。网友“dlee”和“lpy1305”认为这是一个全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属于在食品链条上的责任追溯,这种新型的处罚机制应得到认可和提倡,不过,“dlee”以及“harry.huang”也同时认为,该办法的出发点是正面的,至于效果还有待观察。
观点二:条款存在缺陷
网友“boutiona”认为这是一部哗众取宠的规范,肯定会有很多人跳出来叫好,但是不会起太大作用,因为有太多模糊和框架性规定。网友“bbg”也认为各种规定不够明确、清晰,就连几个明确执行连坐制的情形,每一条都是笼统的说词而已,不知他们该怎样认定。另外,该网友还认为“连坐制”在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方面有些画蛇添足,因为一旦爆发食品安全事件,整个产业链或同行都应是潜在的嫌疑调查对象,这也是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查根溯源的必要做法,根据现有的法规,只要切切实实执行负好监管职责就已经足够了。而现在却要单独搞个“连坐制”,名字是够唬人的,确实有些多余。
网友“清水先生”和“ming33998”都认为连带责任不能仅局限于食品相关企业,还应该连坐监管(政府)责任。
观点三:部分网友认为该规定“违法”
网友“dlnsz”认为这种所谓的连坐制纯粹是封建社会的制度,和“从严”、“从快”、“严厉打击”之类的说法一样,都属于权大于法的产物,对于法律来说,处理严了、宽了都是违法的,法治社会讲求的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没有事实依据的处罚都是违法的。比法律处理严了=违法;比法律处理宽了=违法;不按照法律程序办案,脱离了或超越了法律的规定,从快也违法。一人做事一人当,谁犯罪就处罚谁,犯什么罪就处罚什么罪,没有法律条款规定、缺乏犯法事实依据的连坐同样是违法。所以这个规定是违法的规定。“boutiona”等网友也赞同这一观点。对这一看法,网友“dlnsz”与“lpy1305”在食品论坛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总结:毕竟是一部已开始实施的全新的地方法规,效果如何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讨论地址:食品安全大家谈——重庆食品监管实行“连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