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质监发〔2011〕243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
违法行为连坐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连坐制暂行规定》已经市局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渝质监发〔2011〕243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
违法行为连坐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连坐制暂行规定》已经市局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