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质函〔2011〕1306号
关于加快建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
质量信用档案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总局半年工作总结会的部署,加快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总局决定对所有纳入行政许可管理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重点产品生产(制造)企业建立质量信用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对象
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纳入行政许可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制造)企业,包括依据地方法规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二、建档内容
(一)以组织机构代码为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归档的唯一实名制身份识别信息,以企业申请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的材料为档案基础,集中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生产(制造)许可、强制性认证、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奖励等良好行为记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涉及出口的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建立出口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三)依职能负责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建档内容,建立质量信用档案。
三、工作目标
(一)2011年底前,完成所有纳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和依职能负责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建档工作。
(二)2012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纳入行政许可管理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的建档工作。
(三)总局在金质工程框架下,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系统为依托汇总各地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具体技术要求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部门、计量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部门、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和产品认证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落实。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质量信用建档工作;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代码网络系统,积极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做好企业实名制信息核对和采集归档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建档要求向质量管理部门提供相应信息,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综合管理,并按规定汇总至总局信息平台。
(二)各级质检部门要充分利用企业的质量信用信息,对企业质量信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要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银行、工商、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合作,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质量诚信监管联动机制。
(三)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要尽快建立起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满足归集各业务部门相关质量信用数据的要求。要充分依托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体系和窗口服务职能,做好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信息的维护工作。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高度重视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设,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分别于11月底前将建档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12月底前将建档工作完成情况报总局质量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时抄报总局通关司。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总局质量管理司。
联系人:王贵宝 郝进
联系电话:010-82260410 82262041
(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联系人:王傲巍 周钢
联系电话: 010-62028003 62024513
附件:企业质量信用档案采集的基本数据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信息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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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的数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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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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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企业地址、行政区划、营业执照编号、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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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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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别、产品分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发证日期、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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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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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发证日期、有效期、证书状态(有效、暂停、撤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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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不合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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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不合格内容、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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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等良好
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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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行为名称(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标准贡献奖、计量保证能力“C”标志、标准化良好行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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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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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产品分类、检验结论、抽查日期、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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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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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类型、违法内容、处理结果、违法日期、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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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