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函 [2011] 50号
(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要求对“复合食品添加剂”和“复配食品添加剂”名称同一性给予证明的请示》(浙食添协〔2011〕23号)悉。经研究,并向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请示,现答复如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中所提“复配食品添加剂”,即为以往所表述的“复合食品添加剂”。
特此复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