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日前,我局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见附件),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日前,我局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见附件),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