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和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切实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乳制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的要求,现就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依法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
(一)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发票等方面的资料,按批次索取该乳制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乳制品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在无法验证供货者提供的资料真伪时,不得购入该乳制品。
(二)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查验和记录供货者资质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进货台账登记表》(附件2)的要求,分别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质期截止日期、进货时间、销售发票号等内容,并存档备查。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乳制品,应当按照《流通环节乳制品批发企业销售台账登记表》(附件3)的要求,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质期截止日期、销货日期、购货者名称、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联系人及其方式等内容,并存档备查。销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乳制品经营者索取和核实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乳制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食品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乳制品经营者还应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档案。
(五)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乳制品经营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取并核实相关资料存档;各连锁经营者可以凭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进货查验档案;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乳制品,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要求自行索取并核实相关证件建档和保管。
(六)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应当单独建立进货台账,按照《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查验和记录供货者资质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进货台账登记表》(附件2)的要求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单独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台账,按照《流通环节乳制品批发企业销售台账登记表》(附件3)的要求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应当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资料单独建档,档案内容应包括留存的证明其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属于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的相关证据。
(八)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健全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乳制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乳制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乳制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查验记录制度。
(九)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部人员乳制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乳制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乳制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乳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乳制品经营者销售乳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和超过保质期的乳制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退回乳制品生产者或予以销毁,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二、切实加强对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检查
(十)各地工商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大对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责任制度,严格规范行为,严格监督和检查。
(十一)各地工商部门和商务部门,要将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作为日常市场巡查和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乳制品市场巡查和行业规范的重点,提高日常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要重点检查乳制品经营者的证照、乳制品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乳制品的贮存条件;检查乳制品标签标明事项的合法性,进口乳制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检查乳制品的商标、经营场所的乳制品广告、乳制品的包装和装潢等;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履行乳制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和落实乳制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检查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质量承诺以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主动退市的情况等,特别要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留存证明其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属于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的相关证据的情况。
(十二)各地工商部门、商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行政指导、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指导和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乳制品进货查验制度和查验记录制度。各地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由基层工商所按照监管责任区和《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登记表》(附件4)的要求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三、切实加大对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三)各地要依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查处乳制品经营违法行为。
(十四)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对未建立和未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等制度的经营者,要依法严厉查处。
(十五)要加强案件排查和督查督办工作,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梳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干、挂牌督办,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并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查办管理机制。
(十六)要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既有效惩处违法行为,又依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
(十七)各地要建立乳制品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乳制品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
(十八)对乳制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查验记录制度,造成乳制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乳制品供货者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乳制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真伪即购进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十九)对经营者经营不在质检部门公布的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追查来源,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对乳制品经营者未留存证明其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属于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的相关证据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一)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切实提高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的水平
(二十二)各地工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要把推进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的电子监管作为乳制品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食品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乳制品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乳制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经销货记录,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要加快与乳制品经营者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对接和网上监管的步伐,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二十三)各地工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乳制品经营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办法,引导和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督促其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乳制品追溯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有效清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各地工商部门要层层强化乳制品监管执法工作,特别要将监管重心下移,应当以基层工商所为单位,对本辖区的乳制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查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任务,实行“两图一书”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辖区乳制品经营者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基层工商所与乳制品经营者签订的《乳制品安全责任书》,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乳制品经营者的行业规范管理,引导和鼓励经营者诚信自律,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间配合协作,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五)各地工商部门和商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把规范乳制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为强化乳制品安全监管与管理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对规范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主管领导负分管责任,全力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积极相互配合协作抓。
(二十六)各地工商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乳制品风险监测和评估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乳制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制度;积极争取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切实为加快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和基层快速检测能力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二十七)各地工商部门、商务部门要各负其责,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做好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工作。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努力形成规范管理工作的合力。
(二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级商务部门要将规范乳制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情况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半年小结和12月10日前将年度总结,书面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季度填报《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市场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分别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报送上季度相关数据。
附件:
1.《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查验和记录供货者资质情况登记表》
2.《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进货台账登记表》
3.《流通环节乳制品批发企业销售台账登记表》
4.《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登记表》
5.《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市场检查情况统计表》
国家工商总局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