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食监函〔2011〕939号
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委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还须备案的请示》(湘质监发〔2011〕14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委托加工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质检办食监函[2011]939号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