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能否用于青团的请示》(沪食药监食监〔2011〕3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青团”在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类别的米粉制品,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亮蓝。
此复。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