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现就保健食品经营条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者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停止销售保健食品。
1.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国产保健食品须审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资质(工商营业执照、有效GMP证明和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须审验并保存供货商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2.审验并保存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销售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3.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销售保健食品的,一经查实,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经营者(含新开办)可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申请(申请格式见附件)。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按照《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予以公示。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