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出口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继续严格执行对124种出口化工产品实施"标注警示标识"的规定,并依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对属"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的出口化工产品,必须在其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加强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和监督抽查。督促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强化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检验等控制措施,重点规范出口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产品标签标识,健全食品添加剂销售流向管理。
二是严格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的监管。认真开展前期排查工作,监督指导企业从原料进厂、关键环节控制到产品出厂实行全程把关。按照规定销售使用加强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和监督抽查。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敏感的、高风险的出口肉类制品、调味品、茶叶、盐渍类产品和进口红酒、肉类及副产品等作为重点监控产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三是严格进口食品、农产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加强进口食品、农产品食品安全预警通报,严把入境口岸查验关,严把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关。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食品、农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相关证书的查验,保证销售的进口食品、农产品与证书所载的内容相符。督促国内收货人/经销商建立健全食品、农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做好进口食品、农产品流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