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28号
根据卫生部等7部(局)《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2011年第4号),现就食品添加剂稀释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食品添加剂稀释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生产许可申请。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回并注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稀释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书。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企业由总局注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企业由省局注销。2011年5月1日前应完成证书注销工作。
三、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此前按照相关标准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的面粉及其制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