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8日,台湾地区发布塑料食品餐具、容器和包装的标签法规草案。
一、"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标签"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
2、聚合物材料名称;
3、耐热温度;
4、公司的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如果是进口的,国内负责公司的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
5、原产地(国家);
6、净重、容量、数量或尺寸等。关于净重、容量或尺寸的标签应当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且如有必要,标签应当同样也以其它单位详细说明。;
7、生产日期。对于有效期的产品,应当指定生效日期或有效期;
8、使用注意事项和警告;
二、标签方式如下:
1、重复使用的塑料瓶(杯)、奶瓶,以及餐盒(包括保鲜盒):
⑴、聚合物材料名称、耐热温度及其它内容应当印刷、粘贴或冲压在产品最小销售单位的物体上。
⑵、产品名称、公司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生产日期、原产地(国家)、净重、容量、数量、尺寸及其它内容应当印刷、粘贴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位的包装上,或在产品的物体上。
2、一次性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上的产品标签应当印刷、粘贴、冲压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位的包装上或在产品上。
3、关于上述标签印刷和粘贴方法,其应当主要是非褪色和不脱落的。
4、标签内容中不允许有虚假的陈述。
5、如果该产品是由两种以上聚合物组成的,其应当分别公开标示。
6、对于日期的标示,其应当以通常能辨认的年/月/日或年/月的方式标示。对于以年/月显示的,则推定此产品是在某一月内完成的。
7、标签上标示的字符的长度和宽度不得小于两毫米。
台湾地区"塑料食品餐具、容器和包装的标签法规草案"内容详见: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tbt/TPKM/11_0070_00_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