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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唐政通字[2011]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1-02-12 13:34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唐政通字[2011]1号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蔬菜、果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以下农药(或含有以下有效成分的农药):甲胺磷、对硫磷(乙基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剧毒农药,以及六六六(氯丹)、滴滴涕、甲拌磷(3911)、氧化乐果、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神农丹)、水胺硫磷等。

    二、禁止在肉蛋奶及水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以下兽药及其他物质:瘦肉精类(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性激素类;氯霉素及其盐、酯;硝基呋喃类,包括呋喃唑酮、呋喃它酮等;硝基化合物;催眠、镇静类;孔雀石绿、以及三聚氰胺、苏丹红、β-内酰胺酶、皮革水解蛋白、硫氰酸纳等。

    三、禁止销售含有违禁农药、兽药及其他违禁物质或尚在用药安全间隔期内的蔬菜、水果及畜禽水产品。

    四、禁止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生鲜乳。

    五、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食品药品监管、商务、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和兽药及其他违禁物质的行为,对生产和销售含有禁用农药、兽药和其他违禁物质的农产品依法作无害化处理,对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禁用农药、兽药和其他违禁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证收购生鲜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七、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一经查实,按涉案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监督举报电话:唐山市农牧局2238245、7216217,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41961,唐山市商务局12312,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唐山市工商局12315,唐山市卫生局5916919.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日期:20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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